(一)条形码概述
条形码(Product 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由一组宽窄且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相应的数字组成。它可以表示商品许多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输入电脑,从而判断出某件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品名规格、价格等一系列产品信息,大大提高商品管理效率。
(二)商品包装的两种条形码
条形码自问世以来,为适应多种需要,产生了众多的编码系统。但目前得到国际公认用于商品包装的中要有两种,即UPC和EAN。这两种编码系统属同一类型,每个字符均由数条黑白相间的条纹组成,中间有两条窄条纹向下伸出少许,将条形码分成左右两部分。这两种条形码虽然只能表示0到,十个数字,但具有高度的查核能力,扫描操作简单可靠。
1.UPC条形码。UPC条形码是由美国和加拿大共同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Universal Code Council, UCC )选定以IBM公司提出的 Dalta-Distance 为基础而通过的。UPC码(Uniform Product Code)作为美、加产品统一的标识符号。
2.EAN条形码。EAN条形码是欧共体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 , EAN)吸取了UPC的经验而确立的物品标识符号。该协会于1977年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迄今为止,使用EAN条形码的该协会成员国已有数十个,除欧洲外,亚洲许多国家也使用此码,我国于1991年7月参加该协会。由于国际上存在这两种编码系统,因此,我国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应使用UPC码,而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需使用EAN码。
(三)两种条形码的构成。
UPC和EAN两种条形码虽同属一个类型,但由于EAN码是在UPC码基础上形成的,而且有所发展和创新,所以,在技术上EAN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可以阅读UPC系统的条码,而UPC系统的 光电阅读器却不能阅读EAN码。该两种条形码的构成如下:
1.UPC的构成。由11位数字的通用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第1位数字为编码系统字符;中间5位数字表示制造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2.EAN码的构成。由代表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字为制造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EAN码的国别码由EAN总部分配管理。我国的国别代码为690。制造商号代码由EAN在各国的分支机构分配管理。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企业代码。产品代码由制造商根据规定自己编制。
(四)条形码的应用。
目前,国际市场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地区已经普遍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标签。在这些国家在地区的超级市场中,几乎所有的商品都使用条形码识别系统,顾客选定商品后,售货员只要把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对着扫描阅读器,电子计算机就能自动查询售价并作收款累计。当把顾客选定商品的所有条形码都经过扫描后,计算机也就立即报出总价并把购物清单打印出来。这样,商店只需配备少量的售货员便能迅速、准确地完成结帐、收款等工作,既方便消费者,也为商店本身改善管理、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创造了条件。就批发、仓储运输部门而言,通过使用条形码技术,商品分类、输送、查找、核对、情况汇总迅速、准确,能缩短商品流通和库内停留时间,减少商品损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符合国际规范的条形码,能在世界各国的商场内销售,出口厂商就有可能及时掌握自己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需求情况、价格动态和其他有关信息,有利于不断改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因而可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商品流通的需求,限定在商品包装上必须印刷条形码标志,否则不准进口。因此,条形码在国际包装上的应用已成为包装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五)我国条形码应用的申请与管理。
1988年12月28日成立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 称“中心”)是我国条形码技术的归口管理单位,该中心已代表我国 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从1991年7月1日起正式履行 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心”的宗旨是研究、开发我国的物品标 识系统,使其规范化、标准化,并实现与国际物品标识系统兼容,促 进外贸出口。其任务是负责对口联系EAN和国际上其他物品编码机 构,推广、应用和发展EAN物品标志系统,统一组织、协调、管理 我国条形码工作。“中心”还在广州、湖北、江苏、上海设立“分中 心”,并规定在未设“分中心”的地区,由“中心”指定和委托省级 和计划单列市的标准化机构,负责单地区的条形码工作。 凡需要申请使用商品条形码的企业,一律要通过设在各地的“分 中心”(未设“分中心”的,要通过“中心”指定和委托的标准化机 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一分配企业代码。 生产和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需要使用条形码,可到上述条形码机构申 请,由“中心”统一向国际条形码组织申请注册手续,如果企业有部 分产品出口去美国、加拿大,另有部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则应该同时申请UPC和EAN条形码,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我国商品经向“中心”申请获准的条形码 可在世界范围内通用;获得条形码使用权的企业不得将其权力转让或 与其他企业共享,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别国(地区)的条 形码或伪造、盗用他人的条形码,已使用别国或其他地区条形码的企 业,要到当地的“分中心,或指定的标准化机构登记,并协商如何转 为使用我国商品条形码。